| 鼓纪发(2000)15号
关于南京市鼓楼区纪委监察局机关
若干纪律的规定(试行)
(鼓楼区纪委常委扩大会议2000年4月29日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建设,严肃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确实转变机关作风,树立机关良好形象,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洁,正确履行职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参照《关于印发〈关于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若干纪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有关条款,结合委局机关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鼓楼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区各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组)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办案人员是指参加处理信访和案件初核、调查、审理、研究的人员,以及经批准介入案件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党员干部的行为规则以及国家法律和公务员行为规范。同时,还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不循私情;要严于律己,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要服从领导,严守纪律,保守秘密,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清正廉洁。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纪律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参加各种游行、示威,或者参加非法集会、非法聚集活动以及其他群体性事件,或者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二)发表、散布、传播反对或诋毁“四项基本原则”以及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三)有悖共产党员的信仰,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保密纪律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机关工作的秘密;
(二)打听、了解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
(三)违反案件保密制度,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消息;
(四)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五)办案中疏忽大意,损坏、丢失有关办案器材或案件材料。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制定的各项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便利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影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者拒不执行、拖延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
(三)越权批办、催办有关工作事项,私自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
(四)因公出差期间,未经批准,单独外出或彻夜不回驻地;
(五)出差携带亲属,或者擅自变更出差路线,绕道探亲访友,旅游观光或办理其他个人事务;
(六)在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或涉案单位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接受其提供的外出私人免费旅游、度假等利益;
(七)私自向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索要或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办公设备;
(八)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
(九)利用出差办案机会,多报费用。
第七条 办案人员除不得有本规定第四、五、六条所列行为外,还不得有下列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一)明知是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而与之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
(二)利用办案之机,通过涉嫌违纪的单位和人员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三)利用办案之机,收受他人钱物;
(四)向被调查人及其亲友,或者涉嫌违纪的被调查单位私自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其他物品或报销各种费用;
(五)办案中,明知涉案当事人与自己有特殊利害关系,而不回避,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第八条 对于有违反本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依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给予处分的同时,还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于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免于处分、不予处分的,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诫勉谈话或单独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在对有关违纪人员采取相应措施时,如需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的,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中共南京市鼓楼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0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