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南京市鼓楼区纪委
关于常委会议事的若干规定
(2000年4月28日)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区纪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常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保证常委会议事民主化、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常委会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能,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常委会议事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有关党内规章制度。
一、议事范围
第三条 常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或按照规定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的事项,必须由常委会讨论决定。应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如下:
1、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及重要会议精神的意见。
2、审议提交区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审定常委会向全委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会委会及其他重要会议和活动的有关重大事项。
3、讨论、审定以区纪委的名义向区委和上级纪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下发的重要文件;主要负责同志在重要会议和活动上的讲话等重要文件材料。
4、研究、决定全年的工作计划、总结和一个时期的工作部署。
5、研究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提交讨论的重大问题。
6、研究、决定由区纪委处理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案件;研究、决定区纪委与违纪人所在党组织在处理意见上有分歧的案件;研究需报区委、市纪委审批的案件。
7、研究、决定重大典型案件的通报。
8、研究处理下级纪检监察组织所报的重要请示和重大问题。
9、研究、决定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区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意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提出、审核或决定所属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免意见;讨论、决定本机关干部的调动、奖励、处罚等事项。
10、研究制定或修订本机关、本系统重要的规章制度。
11、讨论、决定本机关重大的经费开支项目。
12、讨论、决定应由常委会集体研究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常委会和书记办公会
第四条 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委会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才能举行。常委会成员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六条 根据议题需要,常委会主持人可确定有关室的人员列席常委会。
第七条 书记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决定重大问题。议事范围主要包括: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三、议事程序
第八条 常委会的议题,先由常委会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由书记办公会、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确定。非特殊情况,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的议题。
第九条 常委会召开的时间及讨论的内容,除临时召开的会议外,一般提前一天告之全体常委和其他与会人员,有关常委应组织相关室,作好充分准备。
第十条 常委会议事,先由提出议题的人员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然后由到会的常委围绕议题认真进行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应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按大多数常委的意见,提出结论性意见或进行表决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常委会对讨论的议题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且双方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审议。必要时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缺席常委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会议结束后,应由专人向缺席者通报会议情况。
第十四条 常委会议题涉及到常委本人或其亲属时,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每次常委会应由专人作好记录,会议记录和有关保密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
四、决议的执行
第十六条 常委会成员对常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决议,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允许保留意见,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议不同的意见。
第十七条 集体议定的事项应逐项落实责任人,做到事事有人管。常委会成员要根据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调做好工作,并及时反馈贯彻执行情况,保证常委会议定的事项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常委会成员要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责,组织或督促常委会决议的贯彻落实。如果贯彻过程中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遇到较大困难,要及时向书记或常委会汇报。认真研究解决办法,保证常委会的决议得以落实。如必须对决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一般情况应提交常委会重新讨论决定;如遇特殊紧急情况,书记或分管书记可作临时处置,但事后要向常委会报告认可。
第十九条 常委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会议的讨论情况。
中共南京市鼓楼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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