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鼓纪发(2005)15号
关于印发《关于涉案
款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纪委常委会2005年5月23日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对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中涉案款物的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责任机制,现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涉案款物的管理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对涉案款物,按照“扣管分离、缴扣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原则进行管理。凡涉案款物均由办公室统一保管,指派专人负责。案件主办人、案件主审人及其所在业务室负责人为扣缴涉案款物的责任人。
第二条 对确需采取暂予扣留、封存措施的涉案款物,由案件主办人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附后),经所在业务室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案件主办人须在付诸执行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款物连同《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一并移交办公室保管。
第三条 涉案款物保管人应对涉案款物造册登记、建立账目,做到账款相符、账物相符。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应定期不定期检查涉案款物的保管情况。
第四条 案件移送审理后,案件主审人应把对涉案款物的处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审理内容,提出建议,按照区纪委常委会的决议进行相应处理。对应当予以没收的款物,及时通知保管人办理没收上缴手续,取得法定凭证,一份送达款物原持有人,一份存入案卷;对应当发还的款物,则通知原持有人到款物保管人处办理手续。
第五条 对未予立案但在初核、初查阶段就已暂予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由案件主办人按照第四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未尽事宜,依照苏纪发[2004]39号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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