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鼓纪发(2006)18号
关于在全区实行纪检监察案件
审理助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纪委宁纪发[2006]5号《关于实行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助辩制度推进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做好新形势下案件查办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党纪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为依据,在案件审理认定违纪行为事实见面谈话阶段,根据违纪党员的意愿,由本人依据规定聘请助辩人为其辩护,从而有效地保障违纪党员的合法权益,推进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查办案件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规范化,体现办案的公平和公正。
二、助辩原则
1、本人自愿原则。
在案件移送审理后,由案件审理部门向违纪党员发出征求是否需要聘请助辩人的告知书,尊重违纪党员的选择意愿。如违纪党员申请助辩的,一般情况下由本人依照规定聘请助辩人;本人申请助辩又聘请不到助辩的,在征求其同意后,由办案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为其指定助辩人。如违纪党员不要求助辩的,直接进入后续程序。
2、必要知情原则
对认定案件事实的相关依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党政纪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应当让违纪党员和助辩人知晓。
3、合理采信原则
对违纪党员的申辩意见和助辩人的助辩意见,应当实事求是认真对待。凡是合理的申辩意见和助辩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经审查不能成立的申辩意见和助辩意见不予采纳。
4、沟通与疏导原则
办案人员要加强与助辩证人和违纪党员的交流沟通,摆事实讲道理,宣传党纪国法,以理服人,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三、助辩人条件
助辩人一般为违纪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中的正式党员。 特殊情况下,经案件审理部门同意,助辩人的范围可扩大到其他党组织中的正式党员。
律师等有特殊职业身份的人员作为助辩人参加助辩的,只能以党员身份参加。违纪党员的亲属以及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以及在党政纪处分期内的人员不能作为助辩人。
纪检监察部门在职人员不能作为助辩人。
四、相关人员权利义务
1、助辩人的权利义务
助辩人享有下列权利:
(1)阅看了解违纪党员的谈话笔录,了解相关案件证据材料;
(2)与违纪党员谈话,了解案情;
(3)向审理人员咨询与案件有关的政策法规;
(4)了解办案程序,并有权进行监督;
(5)参加审理助辩时,可以对审理部门认定的违纪事实、证据、定性及适用党纪条规等内容提出质疑,或为违纪党员提出从轻、减轻以及免予处分或无错的处理建议;
(6)可以提请办案部门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调查取证。
助辩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不得指使、诱导违纪党员及相关证人提供虚假证据;
(2) 协助办案人员做好违纪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3) 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保护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
(4)不得向违纪党员收取费用或接收财物、宴请等。
2、违纪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违纪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除本人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按规定条件聘请一至两名助辩人;
(2)了解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证据、定性依据等基本案件情况;
(3)要求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回避。
违纪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不得向办案人员和助辩人员提供虚假证据;
(2)不得无理纠缠办案人员和助辩人;
(3) 配合办案机关依照规定履行手续和办案程序。
3、办案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办案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 要求违纪党员和助辩人履行规定的义务;
(2) 拒绝违纪党员和助辩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办案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依照规定接受助辩人咨询,及时提供相关的事实情况及政策法规资料;
(2)听取违纪党员的申辩和助辩人的助辩意见;
(3)做好违纪党员的思想工作;
(4)依照党章党纪规定的组织程序,客观全面地将违纪党员的申辩意见提交有决定权的党组织研究。
五、实施方法及程序
1、权利告知。案件移送审理后,案件审理部门在向违纪党员发出《权利告知书》的同时,向违纪党员送达《聘请助辩人告知书》,并详细说明其享有申请助辩人为其辩护的权利,如提出聘请助辩人的,告知其需在3日内向审理部门提交《党员助辩委托书》,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委托助辩人的申请权。
2、被聘为助辩人的资格审查。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对违纪党员委托的助辩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违纪党员送达《助辩人资格审核意见通知书》。如违纪党员委托的助辩人未得到审理部门同意的,可在2日内向审理部门再次提交《党员助辩委托书》。如不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助辩申请权。
3、助辩人准备阶段。助辩人资格经确认后,3日内到审理部门了解涉及审理定案的相关证据材料,为违纪党员辩护作准备。
4、实施助辩工作的人员组成。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助辩的案件进行组织实施,并需对助辩工作进行事前方案准备。助辩实施一般应由审理部门负责人主持,必要时也可由纪委领导、分管领导直接主持;由2-3名本案的调查人员及主审人员组成答辩小组。
5、主要程序:①表明办案人员身份;②确认助辩人和违纪党员身份;③告知违纪党员及助辩人的权利和义务;④宣读并分别给违纪党员和助辩人阅看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见面材料;⑤听取违纪党员和助辩人的申辩意见;⑥对现场能够解答的的问题进行解答;⑦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且对定性起重要作用的,可暂时休会,进行调查后择日再继续进行。休会期不应超过十日;⑧如当场能完结的,作好小结和笔录,交违纪党员和助辩人核对后签名。
必要时经批准并征得违纪党员同意,可允许违纪党员所在支部党员参加旁听,并允许本支部党员发表意见和质询。
6、意见反馈。对违纪党员的申辩和助辩人的辩护意见,应写出说明材料,在党组织讨论处分决定前,向违纪党员和助辩人反馈,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7、集体研究。助辩情况经梳理归纳并经审理部门研究后,将作为一个重要部分写入审理报告,依照规定程序提交区纪委常委会研究讨论。
六、有关要求
1、依纪依法保护助辩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对助辩人打击报复。对助辩人在助辩过程中伪造证据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区纪委报市纪委审批后,由区纪委立案处理。
2、严肃工作纪律,在助辩人了解、阅看案件相关材料时,应当严格限制在规定范围内,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是举报人、证人因此遭受打击报复等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3、各有关涉案单位要配合做好审理助辩制度的实施。
七、其他
政纪案件的审理助辩按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实施意见办理。
中共南京市鼓楼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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