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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专项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06-09-12 20:33:00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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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而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商业贿赂破坏市场秩序和交易规则,侵害群众利益,诱发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商业贿赂也侵蚀到教育系统,并导致职务犯罪多发,损害了教育形象。据检察机关统计,2005年全国立案查处的教育系统商业贿赂案件涉案人员占当年全国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总人数的6.8%。教育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带来极大损失,而且给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带来很大损害,阻碍了学校改革发展的进程,涣散了教职员工队伍,败坏了学校的社会声誉,破坏了对未成年人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环境。面对当前教育系统商业贿赂的严峻形势,我们需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和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明确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治理重点和具体安排。为了让全校干部职工进一步了解商业贿赂知识,我们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及江苏省教育工委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将相关内容汇集成册,希望全校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落实“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树立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


目 录

一、关于商业贿赂的基本概念
1、什么是商业贿赂?
2、商业贿赂有哪些特征?
3、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4、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5、商业贿赂可分为哪两类?如何治理?
6、商业贿赂与职务犯罪的异同?
二、国内关于商业贿赂的有关法律法规
7、目前国内关于商业贿赂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有何规定?
9、《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商业贿赂有何规定?
10、《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单位”具体指哪些?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的界定有何变化?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商业贿赂有何规定?
13、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涉及商业贿赂的罪名有哪些?
1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商业贿赂有何规定?
15、什么是回扣?回扣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6、什么是帐外暗中?
17、什么叫“小金库”?
18、什么是折扣?
19、回扣和折扣是否属于商业贿赂?
20、收到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回扣或者折扣,应当如何处理?
三、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和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紧迫性
21、为什么要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项治理?
22、商业贿赂主要有哪些社会危害性?
23、如何认识当前教育系统商业贿赂的严峻形势?
四、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具体要求
24、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的目的是什么?
25、教育部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26、高校治理商业贿赂的目标是什么?
27、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的范围是?
28、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时间安排是?
29、教育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重点是?
30、治理商业贿赂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责任制是什么?
31、中央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32、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遵循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33、中央治理商业贿赂的范围是什么?
34、中央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是什么?
35、中央对治理商业贿赂部署了哪几项主要工作?
36、确定自查自纠的具体开展方式要遵循什么原则?
37、如何把学习和思想教育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始终?
38、治理商业贿赂与普通教职工有什么关系?
39、对自查自纠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如何把握好政策?
40、如何建立惩防并举的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41、发现商业贿赂如何进行举报?

一、关于商业贿赂的基本概念
1、什么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的行为。

2、商业贿赂有哪些特征?
(1)商业贿赂行贿方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受贿方的主体是交易对象或其相关人(对交易活动有影响、有决定权者),可以是法定代表人、内部工作人员、代理人以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等。
(2)商业贿赂行贿方的目的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交易条件,销售或购买商品(含服务);受贿方的目的是索取或接受利益,为他人谋取商业经济利益。
(3)违法主体出于故意和自愿。
(4)商业贿赂行贿方在客观上采用了给付财物或其他手段利诱交易对方或其相关人(对交易活动有影响、有决定权的个人或单位)。受贿方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索取或接受他人(经营者及其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5)给付或收受利益违反国家规定。

3、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1)在交易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与实物;
(2)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
(3)报销各种费用或者用“红票”冲帐的方式进行贿赂;
(4)提供境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其他手段;
(5)给予或者收受回扣;
(6)利用相对优势地位进行索贿。

4、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商业贿赂行为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单位或其个人。此外,还包括对商品购销有直接影响的第三人。
(2)主观方面(目的):是为了通过收买达到销售或购买商品的目的。
(3)客体: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4)客观方面(行为):表现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买通交易对方。

5、商业贿赂可分为哪两类?如何治理?
商业贿赂可分为两类:(1)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主要通过自查自纠;(2)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6、商业贿赂与职务犯罪的异同?
(1)商业贿赂与职务犯罪的联系
商业贿赂从性质上说是违法行为,严重到触犯刑律程度时,就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当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时,它同时构成职务犯罪当中的贿赂犯罪,是贿赂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因此,商业贿赂与职务犯罪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范畴。
(2)商业贿赂与职务犯罪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商业贿赂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一般是经营者,还包括对商品购销有直接影响的第三人;职务犯罪中的贿赂犯罪或以贿赂犯罪论的主体,自然人要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单位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②贿赂的范围和手段不同:商业贿赂行为采取财物或其他手段,一般不要求利用职务的便利;职务犯罪中的以贿赂犯罪论的贿赂范围刑法规定仅限于财物。
③监督执法的主体不同: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依主体不同由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④法律责任不同: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行政处罚;违犯党纪政纪的,同时还应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内关于商业贿赂的有关法律法规
7、目前国内关于商业贿赂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配套规定;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三是其他法律法规(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中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和制裁措施,这些规定相对于前两者来说属于特别规定,按照特别法优先的原则,要优先适用。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对商业贿赂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制裁措施。

9、《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商业贿赂有何规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以及回扣、折扣、佣金、附赠等做了具体规定,这是专门针对商业贿赂的部门规章。

10、《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单位”具体指哪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中的“有关单位”,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收受商业贿赂的单位,不受单位性质的限制。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其他性质的学校,只要在购买商品(包括购买书籍)时收受商品销售者给予的商业贿赂,就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的界定有何变化?
2006年6月29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将刑法第163条和164条的犯罪主体由原来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今后,公司、企业以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例如:专任教师、医生等)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商业贿赂有何规定?
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并对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3、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涉及商业贿赂的罪名有哪些?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涉及商业贿赂的罪名有8个,分别是: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前六个罪名划归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两个罪名归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商业贿赂有何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至第93条对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违纪行为及应受到的党纪处分做了具体规定,其基本精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应条文吻合,是党内处理商业贿赂违纪行为的基本依据。

15、什么是回扣?回扣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指出,“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法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回扣主要特征有:一是回扣发生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的买卖双方之间;二是回扣在形式上只能由卖方支付;三是回扣只能付给买方或买方的委托代理人(经办人);四是回扣是买方支付的货款一部分的退还;五是回扣的实质是对销售利益的再分配。

16、什么是帐外暗中?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指出,“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17、什么叫“小金库”?
根据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和教育部关于制止和清理“小金库”的有关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或以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在本单位财务帐外的资金,私存私放,不将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不将收入列入学校会计帐内的各项资金。“小金库”是一种严重的经济违纪违规行为。

18、什么是折扣?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指出,“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19、回扣和折扣是否属于商业贿赂?
回扣是违法的,属于商业贿赂;折扣是合法的,不属于商业贿赂。

20、收到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回扣或者折扣,应当如何处理?
在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业务往来的过程中,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回扣或者折扣的,应当及时上交财务部门,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方案或者意见,不得侵占、截留、隐匿。

三、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和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紧迫性
21、为什么要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项治理?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于解决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把握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治理商业贿赂是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2)治理商业贿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
(3)治理商业贿赂是树立良好国际形象、参与全球竞争争取有利地位的客观需要。
(4)治理商业贿赂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22、商业贿赂主要有哪些社会危害性?
商业贿赂主要有以下危害:
(1)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
(2)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
(3)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发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
(4)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

23、如何认识当前教育系统商业贿赂的严峻形势?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商业贿赂破坏市场秩序和交易规则,侵害群众利益,诱发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商业贿赂也侵蚀到教育系统,并导致职务犯罪多发,损害了教育形象。

四、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具体要求
24、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的目的是什么?
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纠正错误观念和行为,做到自觉依法合规经营。

25、教育部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的部署和教育部党组的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有序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自查方案;既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又要实事求是,严把政策,讲求策略,区别对待。要切实做到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将自查自纠工作与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紧密相结合,突出重点,纠建并举、整体推进。

26、高校治理商业贿赂的目标是什么?
(1)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使广大干部和教职员工普遍收到教育,提高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和行为,增强识别和抵御商业贿赂侵蚀的能力,以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2)高校商业贿赂现象大为减少,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办学更加规范;(3)高校治理结构、内控制度更加完善;(4)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27、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的范围是?
这次自查自纠的范围是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及行业监管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8、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时间安排是?
教育部要求自2006年5月至9月底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主要分为学习动员、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等三个阶段进行。

29、教育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重点是?
图书教材的采购、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各类大宗物资采购、附属医院医药采购、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校办企业经营以及其他活动中以各种名义给予、接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问题。

30、治理商业贿赂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责任制是什么?
(1)坚持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主抓,业务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群众积极参与,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原则。

31、中央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一方面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另一方面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

32、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遵循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1)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
(2)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
(3)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
(4)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

33、中央治理商业贿赂的范围是什么?
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要求,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34、中央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是什么?
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上强调,治理商业贿赂要突出抓好“两个重点”,即重点领域、重点人员。
重点领域就是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
重点人员就是利用职权插手商业活动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为获取交易机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人员。

35、中央对治理商业贿赂部署了哪几项主要工作?
中央对治理商业贿赂部署的三项主要工作是:(1)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2)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3)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这三项工作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要同步进行、整体推进,不能机械地划分为不同阶段。

36、确定自查自纠的具体开展方式要遵循什么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意区别不同情况,先从性质清楚明白的问题入手,着力为高校发展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
(2)依法合规的原则。认真学习研究中央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提高政策水平,讲究工作方法。
(3)注重实效的原则。在依法合规、实事求是的前提下,实际效果怎么好,就怎么做。
(4)不搞运动的原则。不搞人人过关,不要无原则地纠缠不休。

37、如何把学习和思想教育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始终?
在自查自纠工作中,要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广泛进行宣传动员,营造有利于自查自纠的舆论氛围。一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提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二要了解商业贿赂的特征和表现形式,明确“回扣”与“折扣”的区别。三要使自查自纠过程成为一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诚信守法、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教育过程,成为加强学校管理的过程。

38、治理商业贿赂与普通教职工有什么关系?
治理商业贿赂既是领导干部的事,也是广大教师员工的事。治理商业贿赂需要通过动员部署,发动广大教师员工共同来参与,使广大教师员工普遍接受教育、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教师员工参与的方式很多,包括帮助查找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开展宣传教育、检举揭发问题等。

39、对自查自纠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如何把握好政策?
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和讲求策略,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
(1)对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4)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教育收费、招生等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
(5)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40、如何建立惩防并举的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在自查自纠的同时,要加强与检察、工商等执纪执法机关的联系,积极配合支持他们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的发生。要按照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将防治商业贿赂的有关制度纳入惩防体系制度建设总体规划,重点建立和完善基建、物资、教材图书采购招投标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干部轮岗交流制度。要严格管理、强化监督,特别要求加强对重点领域、重要部位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规范各种采购行为,切实减少教育系统商业贿赂案件的发生。

41、发现商业贿赂如何进行举报?
公民发现经营者涉嫌商业贿赂行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涉嫌犯罪的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对于收受商业贿赂的国家公职人员可以向检察院和纪检部门举报。

附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 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 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 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 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 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 做假账等。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账;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账。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 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 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融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 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 间人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以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中,同时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贿赂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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