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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信息公开不到位。有的只公开无关紧要、不为人们所关心的信息,对人们真正最需知晓的信息却密而不宣;有的则扪着葫芦摇,能蒙则蒙,能唬则唬。由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拆迁人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增大了拆迁随意性的机率。二是“拆托”问题泛滥。被拆迁人请“托”,拆迁人也请“托”,拆迁现场时常出现一些“不明身份”的社会闲杂招谣过市,试图以过激言语甚至大打出手,恫吓、威胁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达到各自目的。这种态势与构建和谐社会之大局格格不入,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拆迁秩序,使拆迁双方情绪更加对立。三是对拆迁行为监督滞后、乏力。现行监督模式多为“事前提要求,事中参与和检查,事后查处和规范”,事前环节偏软、事后环节滞后是其先天之弊端,事中环节最为关键。或许因为怕捅漏子、出乱子之故,事中环节往往浅尝辄止,多浮于面上而难及深处,弱化了其应有的监督功效。 |